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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初级经济法答疑三

发布时间:2005-08-04 22:31:13

一、答疑精华

  1、为什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不属于法律规范呢?通常冠以"办法"的不都是法律规范吗?

  【解答】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它通常冠以条例、办法、规定等名称。虽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是冠以条例、办法,但是不能仅凭这个来判断,还要看制定它的机关。《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是由财政部制定、发布的,是属于部门规章的范畴。

  2、如何区分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

  【解答】连带责任界定的是"投资人之间"的关系,即不管债务人之间内部如何约定,但是每个债务人都有义务对债权人承担全部的清偿责任,也就是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合伙人应以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清偿债务,每一个合伙人对企业债务都有清偿的义务,债权人可以就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的那部分债务,向任何一个合伙人要求全部偿还。由于连带责任界定的是债务人之间的责任,所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就谈不上连带责任的问题了。

  无限责任界定的就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即债务人必须承担全部的清偿责任,也就是当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自己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实际上就是将企业的责任与投资人的责任连为一体。

  3、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中,有一项是"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如果题目中说"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1/2"是否应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解答】关于这个问题,很多人都会有一些疑问,也可能是思想上就局限在《公司法》规定的2/3上了,其实这是一个陷阱,不管1/2也好,还是3/5也好,都小于2/3,所以只要董事会人数小于公司章程的2/3时,就属于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你可以想一想,如果董事会人数是15人,小于2/3时就是少于10人,当少于10人的时候,就属于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当董事会的人数是公司章程的1/2时,就是8人,因为小于10人,所以更是符合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

  4、请问老师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区别?

  【解答】纳税人又称纳税义务人,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的规定解决了对谁征税,即谁该交税的问题。现代税收制度中,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会。

  扣缴义务人是税法规定的,在其经营活动中负有代扣税款并向国库解缴义务的单位。税务机关按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税法规定代扣税款,并按规定期限缴库,否则依税法规定受法律制裁。

  5、老师,可不可以这样认为,对于销售应税消费品,计算增值税和计算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相同的?

  【解答】对于一般的销售业务是这样的,但是对于特殊的业务,例如: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消费税,而对于这些业务,增值税中没有特别的规定,可以按照加权平均销售价格来确定缴纳增值税,而不是按最高的销售价格。

  6、关于题目中的发票上记载的金额是否是含税价格如何判断?

  【解答】一般来说,题目中应该是会有明确的说明的,比如题目说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注明的价款中就不包括增值税,如果题目告诉你开具的是普通发票,又告诉了发票上的金额,则这个金额应该是含税的,在计算增值税的时候应该换算成不含税价,再乘以增值税税率来计算应该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对于按照简易办法证税的销售行为,取得的收入都是属于含税收入,应该换算成不含税收入缴纳增值税。

  7、老师请您总结一下企业所得税捐赠中的有关问题好吗?

  【解答】(1)10%的扣除比例情况:纳税人通过我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文化事业的捐赠,可以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0%以内部分扣除。

  (2)全额扣除的情况:(通过境内的非营利团体):

  ① 红十字事业② 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③ 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3)3%的情况:一般企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4)1.5%的情况:金融企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5)注意:以上的捐赠必须是通过境内的非营利社会团体的捐赠才能按照规定比例扣除,没有通过非营利组织的直接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

  8、请问票据基本当事人与非基本当事人的区别?【解答】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被背书人、参加付款人和预备付款人。承兑是汇票特有的制度,汇票是出票人委托付款人付款的委付证券,由于其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故对付款人并不当然产生约束力,只有在付款人表示愿意支付汇票金额后,从而付款人转变为承兑人,持票人才可于汇票到期日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

  9、请问老师如何理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下的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解答】首先要清楚应税所得率的性质,它是为了确定企业的收入总额中有多少应该缴纳所得税而根据不同的行业确定的比率。上面的公式适用于企业不能准确核算收入,但是可以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的情况。

  根据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收入-成本)=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收入-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成本收入×(1-应税所得率)=成本收入=成本÷(1-应税所得率)

  所以:应纳税所得额=成本÷(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二、合同法有关知识--要约和要约邀请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分清楚要约和要约邀请是至关重要的,它直接影响到合同是不是成立。然而,合同是不是成立对于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唯一的标准。由于市场经济活动主体对于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不甚明晰,对于其间是不是有合同关系纠纷不断,为了能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最重要的是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为了更加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应该清楚认识要约和要约邀请。

  什么是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该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在商业活动和对外贸易中又称为报价,发价或者发盘。发出要约的当事人被称为要约人,而要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则被称为受要约人。

  一项要约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符合这样几个条件:

  第一,要约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一项要约必须由特定的人发出,这个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为什么要约必须是特定人发出的呢,因为受要约人承诺生效,如果不是特定的要约人,承诺也就没有意义。

  第二,要约的内容必须包括一个合同应该具备的主要条款。根据《合同法》第三十条:承诺应该与要约的内容一致。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也就是说,如果要约的内容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一旦受要约人承诺,那么,承诺后的合同是不具备合同法规定的主要条款的,在这种情况下是矛盾的,因此,要约的内容必须包括一个合同应该具备的主要条款。那么,什么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呢?从原则上讲,一份合同必须达到具体化程度,否则不能成立,并且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应该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的主要条款应该具备:标的;标的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

  第三,要约表明经过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就受其约束。就是说要约必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

  什么是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理论词汇,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是一种事实行为,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

  由此,我们先总结一下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首先,要约的目的是与他人订立合同,要约邀请的目的是要对方想跟自己订立合同。其次,要约一发出,要约人即受法律约束,要约邀请发出后,对于要约邀请人来说是没有法律上的意义的。

  下面通过一个典型案例来看一下在实践中我们怎样区别要约和要约邀请。

  2001年3月1号,某超市想要购进一批毛巾,于是向几家毛巾厂发出电报,称:本超市欲购进毛巾,如果有全棉新款,请附图样与说明,我商场将派人前往洽谈购买事宜。于是有几家毛巾厂都回电,称自己满足该超市的要求并且附上了图样与说明。其中一家毛巾厂甲厂寄送了图样和说明后,又送了100条毛巾到该超市,超市看货后不满意,于是决定不购买甲厂的毛巾。甲厂认为超市发出的是要约,他送毛巾的行为是承诺,合同因为承诺而生效。超市拒绝购买是违约行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而超市认为他的发出电报行为是一种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超市不受该行为约束。那么,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根据以上我们的分析判断,超市发出的电报到底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呢?

  首先,这个电报是超市发出的,是特定的人发出的。但是,根据这份电报的内容,是不具备一个合同应该具备的主要条款的。没有标的的数量,价款,也没有履行的期限。因此这根本不是一份要约,而是一项要约邀请。超市是不受该行为的约束的。超市和甲厂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关系,甲厂受到的损失应该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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